“两会热评”系列⑥丨兰荣杰:大数据时代更需要适度“前科消灭”

时间 • 2025-12-01 08:29:58
技术
记录
犯罪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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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媒体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耻辱标签。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治理技术一旦达到一定水平,就需要处理犯罪记录的保存、查询和使用问题。比如西周时期,我国对一些罪犯施以“黥面”之刑,即在罪犯面部刺字。究其功能,一是惩罚,使罪犯陷于长久的羞辱之中,不愿或不敢再犯罪;二是警示,即将罪犯的身份甚至罪行昭告世人,让他人在和罪犯接触时加以防备;三是前科证据,当黥面罪犯再犯新罪时,即使和上次犯罪相隔万里,官府也可轻易证实其前科,从而根据再犯规则处以重刑。

由于“黥面”行刑时要用刀割钻凿,不仅较为残忍,而且容易感染而致伤致残,所以在缇萦上书救父之后,汉文帝曾一度废除包括黥面在内的肉刑。然而后世又逐渐恢复,一直到清代依然大面积适用。究其原因,古代刑罚的严苛性自不待言,但当时的社会治理技术不够发达,可能才是个中根本。

古代并没有统一的身份登记系统,也缺乏有效的犯罪记录共享和查询技术,因此一旦罪犯逃离原生熟人社会,外地官府很难有效甄别其身份,旅店商铺等非官方机构更是形同盲目。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保护罪犯和保护公众之间,历朝历代都偏重后者,因此黥面之刑一直延续至清末。

近现代以来,伴随着通讯技术的突飞猛进,国家在犯罪记录问题上的治理技术也迅速更新换代。以我国为例,一方面,公安机关建立了统一的居民身份信息系统,每一个人对应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再辅之以指纹、DNA等识别技术,可以对有犯罪记录的个人进行精准识别。另一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发展,犯罪记录查询变得异常简单,轻松点击几下鼠标即可完成。尤其在大数据时代,犯罪记录更和海量信息自动关联。如此一来,戴罪之人尽管行止与常人无异,其犯罪记录却如影随形,既无法消除,也无法遁形。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社会治理的难题已经不再是如何有效保存和准确查询个人犯罪记录,而是如何避免个人犯罪记录“信息过载”的问题。

所谓犯罪记录“信息过载”,是指过多的社会活动与个人犯罪记录挂钩,导致犯过罪的人承担了法定惩罚措施之外的额外负担,有种“法外施刑”的感觉。一般而言,犯罪记录主要用于入伍、就业时的背景审查。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会用于贷款、租房、暂住、出入境、专业资质乃至子女入学等方面。至于婚恋、交友等私人领域,身披“罪犯”标签者的待遇,同样不见得好。

毋庸置疑,犯罪应当受罚,但是刑罚应有期限,不宜无限期延续。从兼顾公私利益的角度出发,至少对于以下几类犯罪,或可优先考虑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一是酒驾等轻微犯罪,不管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都不大,定罪处刑已是极大代价,没有必要再附加太多的连锁代价。二是虽已成年但依然年轻的犯罪分子,只要其罪行不是特别严重,在一定期限后消除其犯罪记录,可能更有助于开启新的人生。三是大量的行政犯,比如各种各样的非法经营罪行,与杀人强奸等人人都知道是犯罪的“自然犯”不同(自然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同时也违反了伦理道德的行为),很多行政犯可能根本不知道其行为是犯罪(比如“摆摊打气球”被判刑的老太等)。对于这类罪犯,及时消除其犯罪记录,于公于私可能都是善莫大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兰荣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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