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做宠物买卖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时间 • 2025-12-17 05:26:40
解释
犯罪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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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今年4月9日起施行。两高相关负责人还就《解释》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不再唯数量论

据悉,《解释》调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两高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不同野生动物存在较大差异,《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主要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作此调整后,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不减,能够保障相关案件办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的

有这些情形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解释》还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

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案件与涉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野生动物的案件同等对待。鉴此,《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

(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上述负责人解释说。

对此类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

销赃的也要定罪处罚

介绍,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基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态势,《解释》将坚持从严惩治原则、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一条贯彻始终的主线。

两高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解释》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就低设置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

其次,《解释》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又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设定了从重处罚情节。

再次,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实现全链条惩治。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猎捕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最后,《解释》规定,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农民为保护农作物而猎捕野猪案件

应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两高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还提到,以往司法实践中常用“两禁”作为入罪标准,即“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但是,上述情形下捕获的水产品数量差异较大,有的有几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则只有几斤、价值只有几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过严。

基于此,《解释》专门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但对水产资源破坏较大的,也应当定罪处罚;对于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价值较小,且对水产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不予刑事追究。

“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两高相关负责人强调,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向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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