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资炒比特币亏损90万 以“借款”为由起诉好友索赔被驳回

时间 • 2025-12-03 19:59:47
原告
法院
万元
投资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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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男子谢某,在好友姜某鼓动下投资炒作比特币,并频繁向姜某提供资金,由姜某帮助其炒作比特币。刚开始谢某获得不少利益,但好景不长,随后出现亏损。截至撤资,谢某亏损90万元,于是他以“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姜某偿还90万元。

5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甘肃兰州市西固区法院获悉,近日,经过审理,办案法官认定这90万元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而是原告为炒作比特币支付的“投资款”,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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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比特币、数字货币。据ICPhoto

〖炒比特币〗

亏90万后以“借款”为由起诉好友

2019年底,谢某向兰州市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某偿还90万元借款。通常情况下,一笔数额高达90万元的借款,即使借款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出借人也一定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但本案中,原告谢某除了一摞转账凭证之外,再无任何证据。办案法官经查证后发现,本案并非谢某诉状中所说的那么简单,背后还隐藏着另一层法律关系:比特币投资。

原来,谢某因看中比特币的投资价值,便在好友姜某鼓动下投资炒作比特币。自2018年3月起,谢某频繁向姜某提供资金,由姜某帮助其炒作比特币。起初比特币价格飙升,谢某从中获得不少收益。但好景不长,自2018年底开始,比特币市场行情连连下跌,投资与收益之间的逆差越来越大。截止到2019年6月撤资之日,谢某亏损90万元。谢某认为自己受到了姜某的欺骗,遂要求姜某返还90万元出资,但遭到拒绝。谢某便以这90万元差额为“出借款项”为由,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90万为炒作比特币的“投资款”

庭审中,原告谢某坚持主张自己无心炒作比特币,这90万元是自己借给被告姜某炒作比特币的“借款”,被告应该予以归还。被告姜某矢口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认为比特币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客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西固区法院介绍,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性质上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虚拟商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章中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种类作出规定,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且具有一定的价值,所以比特币应当认定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客体种类,被告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既然比特币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客体,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审理过程中,虽然原告谢某一再主张这90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但却拿不出任何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此外,从被告姜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看,双方此前的确存在投资炒作比特币的事实,且原告早期还从中获取过一定的收益。

据此,办案法官认定这90万元并非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而是原告为炒作比特币支付的“投资款”。既然是投资就意味着有一定的风险,投资亏损的风险应由出资方自行承担,所以办案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虽然比特币价值较高,但是因为其自身的虚拟商品属性,加之比特币的投资市场尚不成熟,炒作比特币具有较大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在高收益诱惑面前务必擦亮双眼,谨慎投资,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红星新闻记者汤小均

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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