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摔伤案

时间 • 2025-07-24 08:36:32
老年人
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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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八期

在公交车上遭遇意外,责任归属往往成为复杂议题。我们以冯老太太的遭遇为例,探讨这个问题。冯老太太乘坐甲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在车辆还没有到达站台前离开座位要求下车,走动过程中摔倒造成腿部受伤住院。冯老太太认为,作为公交车的运营方,甲公司应该为她的受伤负责。但甲公司却坚称,是冯老太太自己疏忽大意,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才导致了这起事故。

那么,在法律的视角下,这起事故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呢?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的规定,承运人虽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就可以不赔。在本案中,冯老太太的行为显然构成了重大过失。她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公交车时未能遵守安全提示,车辆未到站就擅自离开座位,这无疑增加了自己受伤的风险。因此,她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但还有人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冯老太太与甲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甲公司有义务将她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就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冯老太太虽然存在过失,但作为老年人,她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的人身安全应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关注。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两种观点争锋相对。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这起案件以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冯老太太自负20%的损失而告终。

这起案件引发了我们对老年人出行问题的深刻思考。老年人行动迟缓,在公交车上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下车。如果等到车辆到站再起身,可能会因为耽误时间而遭到司机或其他乘客的不满。但如果提前起身,由于腿脚不灵便,他们很难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应变,从而增加了受伤的风险。为此,我们需从多方面入手,包括优化公共交通系统设计、提升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爱、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对老年人友好的社会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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