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感染新冠去世可否申请烈士?武汉:适用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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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有网友向向武汉市委、市政府官方社交账号“武汉发布”提问,在这次疫情中因感染新冠肺炎去世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有几个疑问:1.退休返聘人员,医院未购买工伤保险,不在工伤基金赔付范围内,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开具工伤证明?是家属申报还是单位申报?如果单位不申报怎么办?2.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和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可以被认定是在“工作中感染的”和“一线医务人员”?3.离世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可否申请烈士?
对此,武汉市人社局、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此进行解答:
武汉市人社局回复: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离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应当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范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及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和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医护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视作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应由聘用单位承担职业伤害责任,并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支付职业伤害赔偿。离退休医护人员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聘用单位主张上述权益,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如因主张权益的需要,经离退休医护人员或其近亲属提交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相关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等材料,我市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应视作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意见。
2.关于退休返聘医护人员是否和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可以被认定是在“工作中感染的”和“一线医务人员”等问题。武汉市人社局回复:离退休返聘医护人员和在职医护人员在情形认定上适用统一标准。
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3.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按此条规定,烈士评定的范围是全体公民,即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凡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情形,均可申报评定烈士。《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评定烈士的情形有五种:(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该《条例》的释义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符合评定为烈士的情形必须是能体现敢于牺牲精神的情形,把握的原则就是要看其死难情节中是否直面危险、奋不顾身、敢于牺牲的主观态度和具体行为表现”。2月17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下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等任务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评定为烈士。”该网民反映的退休返聘医务人员离世情节如符合上述规定,可向相关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评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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